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相关规定,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0日,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厨房货架上发现:1.“洪泰牌”花椒粉3袋,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18个月;2.“味相逢红牌”椒盐粉3袋,生产日期20230923,保质期18个月;3.“好人家牌”麻辣小龙虾调料4袋,生产日期20240118,保质期12个月。以上食品原料均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提供以上涉案食品调料的采购单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因涉案食品未开封使用,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采购时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资质证明、购货票据等相关材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60元,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开封使用,在调查期间已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对涉案食品作销毁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一)》中序号2的不予处罚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和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案凸显“柔性监管”与“民生关切”的结合,体现了“轻微免罚”原则对市场主体纠错积极性的正确引导,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积极性,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及时跟进督促市场主体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也实现了服务型执法监管的闭环。既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要注重情理法结合,轻微免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