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在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间,从科左后旗辖区内村镇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牛、病牛、残牛,并对收购的牛进行屠宰、分解、清洗等加工。案发后,科左后旗公安局通过对被告人张某某位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浩坦塔拉村非法屠宰点进行检查,发现该非法屠宰点冷库内存有牛头、牛蹄、牛下货共0.85吨,牛前腿肉、牛腱子、牛后腿肉、牛腩共3.54吨,合计4.39吨,均为死因不明的病死牛、残牛,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共计市场价值为12.32万元。2017年以来,张某某还多次将没有任何检疫证明的牛肉及牛产品销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河南省南阳市、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区。
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经审判后,被告人近亲属积极交纳罚金,并于2024年2月27日,在内蒙古法治报上公开登报道歉。2024年3月1日,已在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依法扣押的涉案牛肉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在食品安全上欺骗消费者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希望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处容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