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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买到不合格食品最高可获10倍赔偿

   2011-07-01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4970

    本报讯 昨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侵犯民生权益的刑事案件,以及更多涉及住房物业、食品安全等关系市民生活的民事案件,出台了严格的审理指导意见。

    省高院在《意见》中明确,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涉及食品安全卫生案件的审理,合理分配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依法认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市民因为买到过期、霉变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往往会提出索赔的要求。对此,《意见》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如果消费者向他们索赔所付价款的10倍赔偿金,法院要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因为获得所付价款最高10倍的赔偿,是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在此范围内的索赔,法院都应当支持。

    《意见》规定,物业和业主均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特别指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水、停电、停气的"野蛮"方式来催交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业主就此起诉物业,应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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