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
从有关部门获悉:针对近一时期部分乳品企业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如何解决“复原乳”标识问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门下发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可以在旧标签上加贴“复原乳”标识的相关内容,加贴后的标签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国家标准委《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管理的通知》复原乳标识标注要求的具体解释和细化,复原乳百分比的标注按国家标准委文件执行。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