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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台湾零关税水果通关有新规

   2005-08-04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8810
  新华社电 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鲜水果实施零关税。这15种台湾水果包括鲜椰子、鲜槟榔、鲜菠萝、鲜番石榴、鲜芒果、鲜柚、木瓜、桃、梅、番荔枝、杨桃、莲雾、枣、柿子、枇杷。天津海关有关人士说,跟其他货物通关不同,进口台湾零关税水果的通关有新规定。
  一是申报进口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时,除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规定执行外,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要填报“06”。
  二是须提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8月1日后签发的能够证明水果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包括“台湾省商业会”、“台北市商业会”等。
  三是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应符合相应运输要求,即直接从台湾本岛、澎湖、金门或马祖运输到大陆关境口岸,或经过香港、澳门或日本石桓岛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
  由于水果有保质保鲜的特殊要求,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销售、加工或处理。因此,天津海关为台湾零关税水果进口开设了专用快速通道,加快验放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完结各项海关手续,确保其在口岸通关不等候不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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