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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004-03-11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7850
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街头食品卫生进行管理。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禁止销售下列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以及色、香、味、形异常的食品;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及动物内脏和使用病死、毒死的畜、禽、水产品加工制作的食品;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标志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生产的假冒伪劣食品;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加工制作的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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