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榴莲太熟退换被拒 消协介入调解维权

   2025-12-10 常州市消保委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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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近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横林某超市购买了一个榴莲,回家后发现榴莲果肉过熟,部分已发酵变质,无法食用。张女士携带榴莲返回水果店要求退换,商家以“榴莲购买时已告知成熟度,且离店后时间过久无法确认是否人为损坏”为由拒绝。张女士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常州经开区消费者协会横林分会投诉。
 
  02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常州经开区消协横林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查,张女士购买榴莲时,商家未明确标注具体成熟度,仅口头告知“口感香甜”。张女士提供购买小票及榴莲变质照片,显示果肉软烂、气味异常。商家辩称,榴莲属特殊商品,店内均采用冷藏保存,通常建议消费者当场开果确认品质后购买,但张女士选择未开果即离店。商家提出两点质疑:1.无法确认该变质榴莲是否为其所售;2.离店后可能因存放不当导致变质,风险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然而,商家未能提供购买时已告知成熟度的证据。
 
  经调解,常州经开区消协横林分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应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未履行告知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商家同意为张女士更换同等价值的榴莲,张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商家承诺今后加强商品质量检查及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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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本案中,商家未履行对榴莲成熟度的明确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因商品变质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换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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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提示
 
  常州经开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榴莲等易变质商品时需多留意、善留存,遇到问题及时依法维权,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场检查,确认品质:购买时当场核查外观、气味、成熟度,有条件可要求当场开果,避免离店后举证难。
 
  2.留存凭证,固定证据:付款后妥善保管小票、发票,对商品外观、标识拍摄照片或视频,为后续维权留存依据。
 
  3.主动问询,明确信息:购买前向商家详细询问商品保存要求、成熟度标准、质保期,必要时要求书面告知,不依赖口头承诺。
 
  4.及时维权,依法投诉: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后及时与商家协商,协商无果可携带凭证和证据,向当地消协或监管部门投诉。
 
  5.优选商家,降低风险:优先选择信誉好、经营规范的商家,关注商品质量标识、生产日期等信息,减少购买到问题商品的可能。
 
  来源:常州经开区消协横林分会 孙云杰、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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