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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日期间食品销售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提示

   2025-09-28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590
各食品销售单位:
 
  “十一”“中秋”佳节临近,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需求增加,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增大,为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照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供应食品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二、强化进货渠道审核管理。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北京特产、三无食品、过期食品。
 
  三、将食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放置。不得将食品挤压存放。不得将食品摆放在户外、窗台等位置,避免阳光直射。
 
  四、强化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配备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确保食品处于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严禁将酸奶、熟肉等制品脱冷超高码放。
 
  五、确保食品贮存、销售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腐、防尘等设施设备,并持续有效运行,能够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温度、湿度等条件要求。及时清理过期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等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七、警惕“早产月饼”(生产日期提前标注)、食品过度包装或虚假宣传(如“保健月饼”)风险。
 
  八、畅通食品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食品流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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