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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用食品安全法136条免于处罚,是否仅仅免于罚款,还是免没收不合格产品之外的其他所有罚种

   2025-07-2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660
  问:
 
  总局的领导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经过抽检发现商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标准,但是商家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我们想问,这里免予处罚,是仅免罚款,还是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外的所有罚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等)均予以免去。
 
  总局之前在2023年11月30日与2024年11月5日均对此问题有所回复,但回复的观点不一,我们具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处理。

  答: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已明确,对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清晰界定,但仍需对不合格食品予以没收。这一措施的核心目的在于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健康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没收行为本身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必须严格遵循立案程序。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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