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销售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典型案例:
一、乌苏市某茶艺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1月15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艺公司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茶艺公司销售的红茶净含量:240克(120克×2罐),外包装规格为:310mm×230mm×90mm,包装空隙率达27.65%;该公司销售的毛峰的净含量:150克(75克×2罐),外包装规格为:305mm×220mm×95mm,包装空隙率达56.29%。上述两款茶叶礼盒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
二、乌苏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1月15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赛黄金(宫廷相普),净含量:357克,外包装规格为:347.7mm×256.7mm×118.3mm,包装空隙率达15%。该公司销售的年份老白茶礼盒的净含量:400克,外包装规格为:305mm×225mm×165mm,包装空隙率达58.52%。该公司销售的古树晒红礼盒的净含量:250克,外包装规格为:320mm×225mm×160mm,包装空隙率达59.7%。上述三款茶叶礼盒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
三、乌苏市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5月9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商行销售的白茶净含量:500克(500克×1罐),外包装规格为:290mm×150mm×280mm,包装空隙率达46.6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