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查办了一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一、某电动车行未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经营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25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未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该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问题线索移交单。经调查确认,2024年9月2日,李某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从某电动车行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品牌为赛克的电动自行车一辆,未按要求配备型号为TDT24002Z的蓄电池,自行加装旧蓄电池导致该车辆整备质量超重。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该电动自行车并按照合格证参数将蓄电池装配完整。某电动车行未按照产品合格证将该电动自行车装配完整进行销售,而是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该车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已构成在销售环节未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车行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和辣椒案
2025年3月2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销售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和辣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对某店销售的姜和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月23日,该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姜和辣椒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批次姜和辣椒已于2025年1月6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姜和辣椒的进货票据、姜和辣椒的检测合格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规定的免罚条件。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和辣椒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某音乐餐吧以声明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5月15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音乐餐吧以声明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9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3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某音乐餐吧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音乐餐吧于2025年3月3日凌晨向消费者销售4瓶乌苏啤酒,消费者在店内喝完1瓶,想退剩余3瓶,店长告知消费者酒水一经售出不予退还,但可以存酒或者换同价位的其他商品,消费者与当事人协商无果进行投诉。
该音乐餐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以声明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