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案

   2025-04-21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6580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某公司从海口市采购了5袋大包装粉丝,包装信息标示品名:冠珠粉丝,制造商: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净含量:7千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337068501399。某公司将上述粉丝进行拆包,分装成小袋散装称重,并擅自打印标签“龙口粉丝”,粘贴在粉丝上进行销售。经查明,某公司不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其在散装粉丝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经立案查明,标签标示名称为“龙口粉丝”散装销售的冠珠粉丝共采购了5袋(7千克/袋)共35千克,销售价为15.96千克,已销售23.9千克,未销售11.1千克。本案违法经营额为381.44元。
 
  处理结果
 
  某公司擅自标注“龙口粉丝”名称来销售散装粉丝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一方面通过依法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行为,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信誉,有效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秩序,另一方面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查处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结合,彰显行政执法对食品领域“傍名牌”“搭便车”乱象的整治力度。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