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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长宁县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03-25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000
  2024年11月28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样的山药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9日从安丘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下单定购25公斤新鲜山药,以平均价格11.98元/公斤进行销售,报损17.46公斤,实际销售7.54公斤。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2025年2月,该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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