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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理肉非原切肉事先未告知 构成欺诈消费商家“退一赔三”

   2025-03-14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540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网信办转办的消费投诉,投诉人反映在鸣沙山月牙泉景区门口某餐饮店就餐时,商家提供的红柳大串不是鲜羊肉串是合成肉,商家在菜单中未标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误导消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某餐饮店提供给消费者的红柳风味羊肉串属于“预制调理肉制品”(冷冻预包装食品),非生鲜羊肉。且商家在点餐环节没有向消费者予以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针对经营者存在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商家立即整改。商家按照“退一赔三”赔付消费者504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经营者因提前向消费者告知商品真实、全面的信息,供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避免造成误解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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