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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某牛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案

   2025-01-28 中国食品网45030
  2024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对乌苏市某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严格按规定索取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且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的行为,经予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未经检疫的羊肉66.90kg并处2000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肉制品安全行政案件,未经检疫的肉类可能携带病原微生物,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此类案件的办理和曝光,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公众对私屠滥宰危害的认知,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使经营者自觉抵制未经检疫的私宰肉,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肉品。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对肉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严防检疫不全、来源不明的“问题”流入市场,一经发现坚决追踪溯源、一查到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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