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乌苏冰纯酒业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4年3月20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书,称乌苏冰纯酒业有限公司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40民终2242号的判决及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罚[2023]152号)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未经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他人在其产品上使用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乌苏啤酒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在其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恶意,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本案对其他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者也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规范了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实现以案为鉴,形成示范效应起到了联合惩戒的作用。( 乌苏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