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11月开始,从当地农户手中购入原材料,生产金针菇制品,在公司成品库房内存放3至5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后对外销售。
经调查,该公司未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也没有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和产品购销记录,无法提供相关购销记录及检验报告。该公司在2019年2月26日共计生产蜀腾香辣味金针菇120件,每件成本价为35元/件,成本合计4200元,售价40元/件,货值金额合计4800元,该公司承认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