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
现将《全区中医药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为深入贯彻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大力推进普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法监发〔2018〕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总体要求,强化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法治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药法》实施过程中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的重要职责,推进中医药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结合普法责任清单(附后),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普法。
(二)加强指导,齐抓共管。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落实普法工作部门主体责任,强化对下级单位普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努力形成分级负责、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普法格局。
(三)加强宣传,普治结合。充分发挥法治宣传的基础保障作用,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工作全过程,利用以案释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创新方法,注重实效。创新普法理念、机制和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每年组织全区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专题普法讲座1-2次,使其熟练掌握运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必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提高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能力。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中医药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论证、审查制度。
(二)围绕热点政策,全面开展《中医药法》宣传教育。实施《中医药法》宣传贯彻项目,切实做好各项宣传工作。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法律需求,送法到单位、到学校、到乡村、到社区、到企业,向群众宣传《中医药法》和热点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普法的实效性。对中医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等群众关心的热点政策,要多层次、全方位,反复进行政策宣传,充分利用《中医药法》宣传月、宣传周集中时间面向社会公众和相对人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
(三)行政执法与法治宣传教育相融合,将普法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中医监督知识与能力培训项目,对全区中医药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中医药法》、中医药理论与知识培训,规范中医药执法监督。在执法过程或工作过程中,中医药监督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宣讲、解答有关法律和政策问题,把执法现场或工作现场变成中医药政策、法规的普法现场。要依法及时规范公示有关处理结果,使每一份中医药行政处理决定都成为一堂生动的中医药法治宣传教育课,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中医药执法案例中接受普法教育、感受公平正义,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中医药工作的了解。
(四)建立以案释法机制。充分运用具有重大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中医药行政执法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以身边人说身边事、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五)积极推进中医药法治文化建设。实施中医药“两微一网”建设项目,搭建中医药法治文化宣传平台,积极开展《中医药法》知识竞赛,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开展面向社会的《中医药法》普法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普法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将中医药普法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管好用好《中医药法》宣传贯彻项目经费,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加大典型宣传。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大力宣传《中医药法》,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做法,不断提高中医药普法工作水平。
(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要加强考核力度,将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评。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标准及办法,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推动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全区中医药系统普法责任清单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序号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普法内容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责任单位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普法对象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普法形式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1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中医药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全区中医药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中医药监督执法人员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2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中医药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等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辖区内中医药技术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3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中医药法》及相关 配套政策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社会群众 |
portant; font-size: 12px; height: 25px; line-height: 25px;"> 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