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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 北京沁香大虾火锅餐厅被罚1万元

   2017-08-22 194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274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沁香大虾火锅餐厅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罚款1万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274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沁香大虾火锅餐厅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罚款1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15日对北京沁香大虾火锅餐厅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甲2号平房的餐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属于登记表项目,已经海淀区环保局2014年环评批复(海环保审字〔2014〕0238号),建设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基本建成,但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15年2月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北京沁香大虾火锅餐厅停止生产或使用,罚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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