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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乐福售过期食品 上月被判赔11次

   2016-12-14 法制晚报5870
核心提示:  2016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11起家乐福门店出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索赔案,结果家乐福全部败诉,共需赔偿12120元。 
  2016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11起家乐福门店出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索赔案,结果家乐福全部败诉,共需赔偿12120元。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家乐福被诉的过期食品涉及烟熏肉肠、小蛋糕、鱼板烧、奶片、橙橘果酱、饼干、牛乳糖、橄榄油、碗面等9种。其中过期最长的为小蛋糕,竟然长达3个月。
 
  诉讼中,家乐福门店表示,消费者即使买到的是过期食品,但未食用,未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赔偿。
 
  数据统计:蛋糕过期长达3个月
 
  上个月,朝阳法院审结的11起案件,涉及北京家乐福4家店,即双井店(2起)、创益佳店(2起)、慈云寺店(1起)和四元桥店(6起)。
 
  11起案件的涉案产品,除橄榄油外,其他均为肉肠、蛋糕、奶片等“开袋即食”的食品。
 
  食品过期的时间,从1天到3个月不等。其中,创益佳店出售的宜百味小蛋糕过期时间最长,达3个月。过期时间较长的还有创益佳店出售的红枣奶片(1个月20天),四元桥店出售的禾然有机特级橄榄油(过期50天)。
 
  超市态度:没吃下去不同意赔偿
 
  记者注意到,11起案件虽然涉及不同门店,但各门店在庭审中的答辩意见非常一致。
 
  家乐福一方均认为,消费者即使买到的是过期食品,但未食用,未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赔偿。
 
  创益佳店、慈云寺店、四元桥店还认为,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食品与购物小票的对应性,不能证明涉案食品就是自己卖出去的。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涉案门店未能举证证实上述观点,因此这些答辩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态度: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涉案产品的购物小票、产品实物等证据,法院认为消费者陈述的事实成立,支持了全部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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