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万州一家餐馆使用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点餐优惠活动,图文满满的内容页面中却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进行截屏,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调查询问。
经查实,涉案餐馆于2016年9月11日起,在其所属的微信公众号广告宣传页面中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餐馆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行为,并处于1万元罚款。
无处不在的广告打着“推广”的旗号充斥在网页上,微信朋友圈更是广告软文的“重灾区”。随着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那些隐形的广告将面临违法风险。据工商部门介绍,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