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2-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5/12/48585.html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2-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5/12/4858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松、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规范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省局2015年第2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对有关材料进行确认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者递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许可机关应填写《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确认单》(附件1)中有关内容,逐级交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省局的规定(皖食药监食生秘〔2015〕531号文件)确定并填写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加盖公章后于3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许可机关。
二、生产者申请延续或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应填写《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附件2、3)中相关内容,一并提交。受理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将该声明及《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重点情况确认单》(附件4)逐级交负责申请人日常监管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重点情况进行确认,加盖公章后于3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许可机关。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