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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水果冰淇淋机”是否属于强制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认办证函〔2015〕180号)

   2015-10-21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31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发布文号】 认办证函〔2015〕180号【发布日期】 2015-10-1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浙江
【发布单位】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认办证函〔2015〕180号
【发布日期】 2015-10-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水果冰淇淋机”是否属于强制产品认证范围的函》(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水果冰淇淋机”通过电动机带动刀具搅拌打碎冷冻水果,从而制成冰淇淋,故该“水果冰淇淋机”应为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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