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郭奇强报道:随着《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行,9月29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食品安全两个试行《办法》、两个试行《规范》)新闻发布会,发布出台了《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试行)》、《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简称为:两个试行《办法》、两个试行《规范》)。旨在为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健全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食品贮存和配送等食品安全重点环节监管实施提供了相配套法律制度保障。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核准发放登记证(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2年,《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可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同时,实行流动厨师登记制度。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流动厨师档案。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证,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此外,对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500人以上的分别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明确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的和食品仓储企业(含冷冻、冷藏)开办的食品仓储场所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食品仓储场所提供者的仓储场所进行登记管理,在登记的基础上亮照经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仓储场所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满足要求后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其仓储场所亮证经营。
《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将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确定为食品配送商,对其配送车辆实行“五个统一”(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登记备案管理,对经过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