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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市场监管法〔2015〕19号)

   2015-09-12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1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法〔2015〕19号【发布日期】 2015-08-14【生效日期】【效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法〔2015〕19号
【发布日期】 2015-08-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3727.html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对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90部,宣布失效56部。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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