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 〔2014〕 9号
【发布日期】 2014-03-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832459
【发布文号】 渝府发 〔2014〕 9号
【发布日期】 2014-03-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83245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已经2014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突出五大功能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内陆开放、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按照“急需先立、质量第一、成熟优先、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立法重点,深入调查研究,严格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做到依法科学民主立法,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共107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48件、政府规章59件。在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审议项目7件、预备项目22件、调研项目19件;在政府规章中,审议项目11件、预备项目30件、调研项目18件。在18件审议项目中,新立12件、修订6件;在52件预备项目中,新立38件、修订14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这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起草和调研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保证工作质量。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加强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的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和程序。
(二)按期完成任务。对于审议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14年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于预备项目,要积极推进,确实成熟并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可在2014年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于调研项目,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问题,研究制度建设措施。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起草或调研单位立法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送审稿严格审查、充分论证、认真修改,确保按计划进度完成2014年市政府立法任务。
(三)相互协调配合。各起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对所设立的制度充分论证,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起草和调研涉及的其他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坚持提前介入、严格审查、按程序送审。
(四)注重公众参与。所有立法项目均依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开,听取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听证制度、征求意见制度、意见采纳和反馈制度,有效回应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诉求。健全立法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和立法评审委员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评审质量。
(五)运用清理成果。高度重视西南政法大学作为第三方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成果,按照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加强转化的原则,统筹推进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将清理成果有效转化为立法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