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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牧医字〔2014〕21号)

   2014-03-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16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发布文号】 牧医字〔2014〕21号【发布日期】 2014-03-26【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t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牧医字〔2014〕21号
【发布日期】 2014-03-2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xmt.gov.cn/newsContent.aspx?newsID=b3579600-05a7-402f-b6f2-35804754fd01&sectionCode=0007&siteCode=00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促进动物检疫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化程度
 
  各地要以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建立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行风建设相关制度,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活动。严格执行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加强队伍培训工作,加大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认真开展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规范检疫人员行为,做好工作记录,确保动物检疫工作顺利开展。近期我厅将适时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建设年”检查验收工作。
 
  二、规范检疫,依法收取动物检疫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规定》(新发改收费〔2011〕3656号)中关于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收费标准,规范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加大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免征部分涉及农产品市场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委〔2014〕143号)第一条第五项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市场免征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的规定,不得以补检等行为代替行政处罚,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易市场的消毒和定期休市工作,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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