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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奶牛养殖场户销售鲜牛奶补助方式的通知(阳政办发〔2013〕123号)

   2014-02-26 阳泉市人民政府226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阳政办发〔2013〕123号【发布日期】 2013-09-03【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
【发布单位】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阳政办发〔2013〕123号
【发布日期】 2013-09-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xxgk.yq.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8/site/art/2013/11/12/art_369_6606.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了扶持我市奶牛养殖业发展,2006年,市政府出台了《阳泉市奶牛养殖场(户)销售鲜牛奶补助办法》,办法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凡是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鲜牛奶生产的奶牛养殖场户向我市乳制品加工企业交售的合格鲜牛奶,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市级每斤补助0.2元,各县区再给予每斤不低于0.1元补助。该项政策执行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市奶牛养殖业的发展。
 
  河北三鹿乳业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国家加大了对生鲜乳生产行业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奶牛散养户向园区集中,生鲜乳以收购站为依托进行集中收购,对奶牛养殖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继续执行这项补贴政策已经与国家相关政策相背离。
 
  为此,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阳泉市奶牛养殖场(户)销售鲜牛奶补助办法》(阳政办发〔2009〕99号)。从2014年起,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支扶持奶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奶牛养殖园区的扶持和奶牛养殖新技术的推广。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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