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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餐馆用“地沟油”两店主获刑罚款

   2013-03-01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8860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昨日宣判了两起涉"地沟油"案件,两名店主郑嫔和余振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在第一起案件中,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嫔在上海市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年6月起指使被告人郑伟在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

    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振江在上海市嵩山路经营"上海振江川菜馆",自2012年5月起授意被告人杨才友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并予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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