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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网购“团”过期饮料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团购需谨慎

   2012-03-13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8420

    7日,周村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称,他在团购网站上看到了KTV的团购信息,团购之后发现KTV赠送的15瓶橙汁过期,因没有发票,难以维权,投诉到周村区消保委,经调解,王先生以团购价格的10倍获赔。

    7日,周村区消保委接到王先生的投诉,称其在某团购网团购了周村某KTV的KTV服务,价格66.6元,除享受KTV服务外,还赠送15瓶啤酒(饮料)或者1瓶红酒加爆米花等商品。在3月6日去消费时,KTV提供了15瓶橙汁,可回家后才发现,此饮料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过期。因没有发票,难以维权。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工商所工作人员联合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到王先生所述属实。工作人员对此事依法进行了处理。KTV负责人同意按10倍价格赔偿王先生600元,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团购网站良莠不齐,在购买时应当注意:在付款前对网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分析;不要被某些网站上价格低廉的商品所迷惑,只有E-mail、手机号码,没有固定座机电话和地址的网站,不要轻易与其交易;要关注团购网站的口碑及品牌美誉度,选择比较熟悉的网站购物;购买时考虑自己是否真的需要,尽量在团购有效期内使用。(张汝树 盛秦岭 仲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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